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
有效投資的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創新基礎設施領域投融資機制,有效盤活我省存量資產帶動增量投資,提升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水平,推動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形成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盤活存量資產的重點方向
(一)重點領域。一是重點盤活存量規模較大、當前收益較好或增長潛力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包括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水電氣熱等市政設施、生態環保、產業園區、倉儲物流、旅游、新型基礎設施等。二是統籌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資產,包括工業企業退城進園等。三是有序盤活長期閑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項目資產,包括老舊廠房、文化體育場館和閑置土地等。
(二)重點區域。一是推動建設任務重、投資需求強、存量規模大、資產質量好的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等地區,積極盤活存量資產,籌集建設資金,支持新項目建設,牢牢守住風險底線。二是推動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西寧市、海東市等地區,加快盤活存量資產,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提升財政可持續能力,合理支持新項目建設。三是圍繞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區域重大戰略,鼓勵相關地區率先加大存量資產盤活力度,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三)重點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對參與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引導支持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較高的國有企業,把盤活存量資產作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債務風險、籌集建設資金、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手段,選擇適合的存量資產,采取多種方式予以盤活。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積極盤活自身存量資產,將回收資金用于再投資,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促進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任務
(四)開展梳理摸排。聚焦《意見》明確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各地區、省級各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開展存量資產梳理工作。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工作力度,先行先試,率先梳理出一批存量資產項目。(牽頭單位: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證監局;完成時間:2022年8月底前)
(五)建立項目儲備庫。在摸清全省存量資產的基礎上,加強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策劃、遴選、申報、發行等全過程服務,建立“策劃一批、儲備一批、申報一批、發行一批”的滾動實施機制。原則上我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項目,從儲備庫中統一選取,未入庫項目不予推薦。(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證監局;完成時間:2022年9月底前,長期推進)
(六)遴選推薦基礎設施REITs項目。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已納入項目儲備庫中的項目進行遴選,對于在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項目,在滿足發行要求等前提下,可進一步靈活合理確定運營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對于通過遴選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項目單位梳理發行REITs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努力做到“精準識別、精準分類、精準發力、精準處置”,實現資產集中化處置,最大化資產盤活價值。省發展改革委要做好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對接銜接,積極爭取項目獲得國家推薦,推動一批權屬清晰、收益穩定、特色鮮明的優質基礎設施REITs項目盡快上市發行。(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證監局;完成時間:2022年11月底前,長期推進)
(七)強化要素保障。省級各審批部門對于涉及基礎設施REITs項目的國有資產交易事項,要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研究審批。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REITs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產權交易所為存量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開辟綠色通道。對準備盤活的存量項目以及使用盤活資金的新項目,納入省級重點項目清單,優先給予用地、用林、融資等要素保障,并享受省級重點項目的各項優惠政策,涉及規劃、用地等手續辦理或開具證明的積極予以支持。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對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確需調整相關規劃或土地用途的,應充分開展規劃實施評估,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確保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級各審批部門,各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青海證監局;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八)支持資產整合。各地區要在符合反壟斷等法律法規前提下,鼓勵行業龍頭企業以同類集合互補、提升項目運營效益為目標,通過兼并重組、產權轉讓等方式,加大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符合基礎設施REITs產品發行條件的資產,整體打包發行基礎設施REITs產品。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統籌本區域相關行業范圍內的新項目,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優勢,促進市場主體間的交流,探索單個基礎設施REITs項目資產由多個原始權益人共同持有的制度安排,按照試點項目申報條件加快培育、整合新項目,形成權屬清晰、收益穩定的可上市優質資產。(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證監局;完成時間:2022年10月底前)
(九)規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各地具備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存量項目采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重點盤活具有較好的收益性或增長潛力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如交通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能源基礎設施,及水電氣熱等市政設施。鼓勵各地出臺相關獎勵政策,對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并減少政府補助額度的,可通過現有資金渠道予以獎勵。(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證監局;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十)盤活存量閑置土地。對因土地使用權人無力開工建設或無法繼續建設造成的閑置土地,經依法依規處置后,支持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以預告登記方式完成轉讓。對因公共利益需要、軍事管制、文物保護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無法按原規劃建設條件動工建設的閑置土地,可按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原則置換土地并開發建設。(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十一)促進盤活存量與改擴建有機結合。繼續鼓勵引導國有企業采用出售、轉讓、租賃等多種形式有效利用長期閑置或使用率偏低的存量資產,釋放資產占用資源。支持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等符合條件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改建為創新研發、衛生健康、養老托育、體育健身、休閑旅游、社區服務或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新功能。引導社會資本依法依規利用小區及周邊存量房屋和土地增設養老、托幼、助餐等公共服務設施。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持的房屋改造為超市、快遞服務站等便民服務設施。(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體育局、青海銀保監局;完成時間:2022年11月底前,長期推進)
(十二)強化財稅金融支持。鼓勵各地出臺相關獎勵政策,對本地企業發行基礎設施REITs及采取其他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的,給予一定資金獎勵。對列入《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項目,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銀行、信托、保險等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參與盤活存量資產。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融資,解決負債久期與資產久期錯配等問題。加強投融資合作對接,積極向有關金融機構推介盤活存量資產項目。(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國資委、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十三)加強央地合作。支持省屬國有企業加大工作力度,全力爭取各方優勢資源。鼓勵駐青央企參與盤活我省存量資產,充分發揮與省屬國有企業共同開發建設優勢,通過合作共建,增強我省優質存量資產效益。(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省國資委;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十四)用好回收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要優先將盤活回收資金用于補充新建項目資本金,充分發揮回收資金對擴大投資的撬動作用。對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盤活存量公共資產回收的資金可適當用于“三?!敝С?/span>及債務還本付息,該類回收資金未用于項目建設的支出情形,應將相關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進行備案?;?/span>收資金用于新項目建設的,優先支持綜合交通和物流樞紐、大型清潔能源基地、環境基礎設施、“一老一小”等重點領域項目,重點支持“十四五”規劃和102項重大工程,優先投入在建項目或符合相關規劃和生態環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能夠盡快形成投資實物量的項目。對使用回收資金建設的投資項目,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投資資金時,可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也可按規定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予以優先支持。(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民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02項重大工程涉及的省級相關部門;完成時間:長期推進)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領會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重要意義,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強化責任擔當,細化工作措施,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工作方案,明確職責任務,加強督促指導,及時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十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國資、金融、稅務、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證監等部門建立省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銜接,及時響應需求、形成工作合力,協調解決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的審批手續、財稅政策等堵點難點問題,共同推動我省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工作取得實效。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十七)加強督促指導。省級協調機制對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工作不力的地區和部門,采取現場督導、約談等方式,加強督導力度。對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的地區,重點督促其通過盤活存量資產降低債務率、提高再投資能力。當年盤活國有存量資產相關情況,納入全省各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報告。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