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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青政〔2023〕1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4月19日召開的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23年4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青海篇章而團結奮斗。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組成。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長外出期間,受省長委托,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政府經濟調節、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扎實推進“六個現代化”新青海建設。

七、省政府各廳、各委員會、外事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

各廳、各委員會、外事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堅持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報備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副秘書長列席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措施;

(二)討論需要提請省委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

(五)討論通過以省政府名義或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重要文件,以及擬報經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部門名義印發的重要文件;

(六)其他需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省政府副秘書長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或副省長受省長委托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

二十四、省政府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省長工作例會,聽取副省長分管領域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匯報,安排部署下一步重點工作。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各副秘書長參加會議??筛鶕枰才庞嘘P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省長工作例會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省長簽發。

二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備。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省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政府領導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省性會議提倡采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市、州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七、省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采取省政府領導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文件報送的有關規定。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按照省委有關規定,先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區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政府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三十、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一、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由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省政府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多位省政府領導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政府有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二、省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決定和人事任免,以及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重要文件報省長簽發。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市州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州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司法廳審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省政府部門和市州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報省政府備案。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省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一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五、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范、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省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省工作大局的政策,經濟、政治、生態文明建設、文化、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省委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等,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政府領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青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向省長請假,并按有關規定向省委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青外出應事先請假,按程序報省長、分管副省長同意后向省委請假。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二、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堅持反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三、省政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四十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2日印發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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