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基層消防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縣鄉村消防安全體系,補齊基層消防監管短板,現就加強基層消防監管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消防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結合《青海省“十四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全省消防工作形勢任務,堅持以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實施”原則,全面強化基層消防安全體系建設,統籌推進城鄉消防安全治理,建強基層消防力量,夯實火災防控基礎,構建基層火災防控新模式。2023年底,全省鄉鎮(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城區鄉鎮(街道)建立消防所(站)。到2025年,全省除消防救援站所在地以外的全國重點鎮按照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GB/T35547)建成鄉鎮專職消防隊,其余鄉鎮結合實際建立志愿消防隊,行政村(社區)建成微型消防站,構建形成政府依法履責、基層全面自治、群眾廣泛參與的基層消防安全治理體系。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完善基層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1.壓實基層消防管理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將消防工作納入鄉鎮(街道)工作范疇,統籌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力量參與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領域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市(州)、縣(市、區、行委)統籌安排基層消防工作,編制鄉鎮(街道)消防工作權責事項和任務清單,建立鄉鎮消防隊,推進基層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推動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鄉鎮(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消防所(站)等基層消防管理組織,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民政廳)
2.加強行業消防安全監管。各級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工作職責,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各級負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依法強化源頭監管,嚴格審批與核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負有行業監管職能的部門,按照《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和《青海省新行業新領域新業態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補充規定》,加強行業消防安全治理,將偏遠鄉鎮、農村的行業單位場所納入監管范圍,對排查發現的行業重大消防安全風險隱患實施重點督辦整治。固化拓展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達標創建工作經驗,分行業、分系統、分領域延伸消防安全達標創建范圍,實施嚴管嚴治,改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制度,壓實主體責任。(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3.健全基層消防工作機制。市(州)每半年、縣(市、區、行委)每季度評估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緊盯火災易發高發領域和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制定落實火災防控措施,組織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治理,督促限期消除重大火災隱患??h、鄉兩級統籌做好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老舊小區、“九小”場所、生產經營租住自建房等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推進特色小鎮、易地搬遷安置點等區域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落實防火安全公約,做好消防安全自查自糾工作,提高火災自防自救能力。消防救援機構按要求對“雙隨機、一公開”系統入庫單位場所實施消防監管,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消防工作指導和培訓,定期研判火災形勢,通報突出風險隱患,提出重點治理意見。(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鄉村振興局等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二)全面加強基層消防力量建設。
4.強化消防安全議事協調。鄉鎮(街道)成立由主要或分管領導牽頭,公安、司法、市場監管、應急等相關單位和村(社區)負責人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消防工作議事制度,明確各單位消防工作職責。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在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綜合統籌轄區消防工作,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勢,調度部署火災防控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難點問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全面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
5.加強基層防火力量建設。各地區通過統籌區域內力量和市場化等多種方式,結合實際加強鄉鎮(街道)防火力量建設。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街道),依托專職消防隊組建消防所(站),承擔轄區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等職責。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街道),依托業務相近的機構,采取租建、聯建等方式建設消防所(站),通過聘用專職人員、派駐消防文員、明確現有人員職責等形式,落實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統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推進消防救援站防火工作,深化消防文員輔助執法,支持其他基層力量參與防火巡查、隱患整改、消防科普等工作。(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委編辦)
6.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各地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青海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和《鄉鎮消防隊》(GB/T35547)等規范要求,采取政府自建、政企聯建或依托其他應急救援力量共建等形式,推進重點鎮專職消防隊建設,通過行政人員兼任、招聘合同制人員、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專職消防隊員,配齊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經市(州)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后,納入消防救援隊伍聯勤聯訓、聯戰聯調體系,承擔轄區消防救援任務,參與防火巡查、消防宣傳等工作。未達到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的鄉鎮,結合實際組建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滅火器材,提升撲救初起火災能力。(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
7.壯大微型消防站建設。社會單位、村(社區)按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實義務消防隊員,配備必要滅火器材,并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為村(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消防救援機構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執勤和區域聯防機制,加強聯勤聯動和工作指導,推行消防安全巡查隊、消防知識宣傳隊和滅火救援先遣隊“三隊合一”,平時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發生火災快速響應實施處置,做到“救早、救小、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建有基層應急救援站的,按照標準配備相關物資裝備,承擔消防救援職責,避免重復建設。(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8.規范基層消防力量管理。鄉鎮(街道)負責屬地消防所(站)和專職(志愿)消防隊建設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重點鎮中,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不應少于15人,其中專職消防員不應少于8人;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不應少于10人,其中專職消防員不應少于5人。鄉鎮志愿消防隊不應少于8人,其中專職消防員不應少于2人。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青海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建設管理,專職消防隊員優先從退役軍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中招錄,各地區按照新老結合、保留骨干的原則,明確其身份性質和保障待遇。(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
9.推動消防執法權限下移。貫徹《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落實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責任清單〉的通知》(青辦字〔2020〕65號),結合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授權或委托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承擔消防行政執法事項,對老舊建筑、出租屋和“九小”“三合一”等場所,以及個體工商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規行為??h級相關部門加強對鄉鎮(街道)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指導,定期開展消防業務培訓,推動基層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司法廳、省委編辦)
(三)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風險隱患。
10.加強鄉村消防設施建設。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實施,結合“水改”“路改”等項目改善鄉村消防基礎條件。加強農村消防水源建設,有市政管網的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無市政管網的依托天然水源設置消防取水平臺,按規定辦理取水許可相關手續。深化打通“生命通道”行動,加強新修農村公路、鄉村道路消防車道建設,保證滿足消防車行駛需要。針對農牧村道路狹窄、水源匱乏等現實問題,配置適合農村地區使用的消防車、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裝備。(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
11.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治理。發揮基層“群防群治”機制作用,將消防工作納入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服務事項,發動基層網格力量常態化開展火災隱患治理和消防宣傳工作。緊盯容易發生“小火亡人”事故的小單位小場所,聚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違章搭建、違規裝修、違規住人、用火用電等突出風險,指導鄉鎮(街道)、村(社區)加強小賣部、小餐飲、家庭作坊等經營性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勸告群眾整改違規用火用電、違規占堵安全通道、違規住人存物等火災隱患。加強特色小鎮、鄉村企業、農家樂(民宿)、娛樂場所、養老院、醫院、學校、旅游村寨等人員密集場所檢查整治,指導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火災隱患檢查、整改、督辦、移交、處理機制,形成檢查、執法、整改閉環。鼓勵群眾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信件等多種形式,舉報投訴火災隱患或提供線索,拓寬群眾參與基層消防安全治理渠道。(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負有行業監管職能的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12.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將消防安全融入“數字政府”和本地信息化建設規劃,結合"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同步規劃建設“智慧消防”系統平臺和消防物聯感知、監測、分析等設備系統。依托“雪亮工程”“天網工程”,加強視頻監控技術在基層消防治理中的應用,積極引導“九小”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推廣應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設施和電氣火災監控裝置。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設消防物聯網智能火災監控平臺,并與市、縣“智慧消防”系統互聯互通,提升基層火災防控監測預警能力。(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民宗委)
13.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廣泛開展互動式、體驗式消防安全教育。推進消防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活動,落實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職責,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文明村鎮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義務教育、普法教育、科普推廣、防災減災、職業教育內容,廣泛普及消防知識。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學習云平臺、各類媒體和宣傳欄、標語海報、演出活動等,開展貼近基層實際的消防宣傳活動。加強村(社區)“兩委”成員、物業管理人員以及群租房業主、人員密集場所負責人等重點人群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質。督促鄉鎮企業單位建立消防培訓制度,落實入職必訓、定期培訓、轉崗輪訓等要求,提升火災防范意識。鼓勵文藝工作者創作消防主題文藝作品,在基層文化活動中推廣。(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科技廳、省應急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保障措施
14.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準確把握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基層消防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工作任務,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調度推進,統籌基層消防安全工作。要大力支持基層消防力量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配套設施,健全人員管理使用、考評獎懲、綜合保障等制度,確保滿足執勤、工作和生活需要。要加強基層消防工作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
15.落實經費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對基層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將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消防所(站)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經費等基層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優化支出結構,科學合理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基層消防治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財政廳)
16.嚴格考核問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基層消防治理工作作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地區、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績效)考核指標體系,進行嚴格考核。對因基層消防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保障不到位等,導致發生人員死亡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責任。(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組織部,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本意見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