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維護西寧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青海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西寧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
西寧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是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十公里、跑道兩端各二十公里圍合組成的矩陣區域范圍。其中空飄物重點防控區域為平安區全境、河湟新區全境、互助土族自治縣部分區域。
二、凈空保護區域內的禁止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第五十八條、《青海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以及升放無人機、孔明燈、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九)在機場圍界外五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活動。
三、有關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規定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青海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法律責任
違反本公告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廣大市民朋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支持配合西寧機場和相關部門開展機場凈空保護工作。鼓勵積極發現、規勸和舉報可能擾亂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