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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發文字號: 東政辦〔2022〕129號
發文機關: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發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海東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海東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2022831

海東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行政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率達到我市市域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指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應當在第一審、第二審、再審等訴訟程序中出庭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其負責人出庭應訴活動參照前款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具體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縣區人民政府縣區長、副縣區長;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副職負責人;

(四)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副職負責人;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職、副職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正職、副職負責人。

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第五條 市司法局牽頭本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具體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定期統計本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二)報請市政府書面通報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三)事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對于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一)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的;

(二)行政公益訴訟;

(三)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按照以下機制推進:

(一)屬于本規則第六條情形的行政訴訟案件,市、縣人民政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市人民政府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上批示分管副職負責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庭應訴;縣人民政府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上批示分管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

(二)市人民政府副職負責人、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當按照正職負責人批示出庭應訴,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協調其他副職負責人、副秘書長出庭應訴,并向正職負責人說明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副職負責人應當按照正職負責人批示出庭應訴,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協調其他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并向正職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行政案件涉及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的,人民法院向市政府辦公室抄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市政府辦公室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呈送分管副市長書面批示相關工作部門正職負責人按規定出庭應訴,部門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及時安排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并向分管副市長書面說明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原由;

(二)行政案件涉及縣政府相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法院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抄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h人民政府辦公室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呈送分管副縣長書面批示相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正職負責人按規定出庭應訴,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及時安排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并向分管副縣長書面說明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原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規則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

(四)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事由。

第十條 對于同一審級需要多次開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庭參加一次庭審的,一般可以認定其已經履行出庭應訴義務,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訴訟活動,應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自覺維護訴訟秩序。

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相應工作人員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后意見,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在人民法院裁判后,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及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每季度將所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中旬向市司法局抄送書面材料。平安區、民和縣人民法院每季度將所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中旬向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司法局抄送書面材料。

各縣司法局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下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一次統計分析,進行書面通報,并報市司法局。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及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處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參加省高級人民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后及時向市司法局備案,并安排其正職、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

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參加省高級人民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告知書》后及時向縣司法局備案,并安排其正職或者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市、縣區法治建設績效考核,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

年終考核中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不到市域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要求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負責人向市人民政府正職負責人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并由市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構成違紀的,移送有處理權限的部門處理。

年終考核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不到市域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負責人向縣區人民政府正職負責人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并由縣區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構成違紀的,移送有處理權限的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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