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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發文字號: 東政辦〔2022〕134號
發文機關: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工業、交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發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海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海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299

 

海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黃河流城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水農〔202235)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青海重要講話精神,統籌生態環境保護、綠色發展和民生改善,保護和修復河流生態系統,保障防洪安全,加快小水電綠色轉型升級,為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建設“五個新海東”作出貢獻。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穩步推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積極穩妥推進整政,尊重歷史,綜合施策,務求實效,避免出現新的環境破壞和社會風險。

堅持問題導向,分類處置。全面核查問題,科學開展評估,區分不同情況,不搞“一刀切”,按照“退出、整改、保留”的分類標準,“一站一策”提出處置意見,明確退出或整改措施。

堅持完善制度,規范管理。完善小水電建管制度,建立長效發展機制,健全監管體系,加強監督管理,管好存量,原則上不再新建小水電項目。

堅持明確責任,形成合力。由市負總責,縣(區)抓落實,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小水電業主具體實施,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調、責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三)工作范圍。黃河青海流域范圍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

(四)工作目標。

1. 2022年底前完成我市小水電站基本情況調查、清理整改問題核查和電站綜合評估;

2. 20236底前完成“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編報和建立臺賬;

3. 2024底前完成問題整改和長效機制建立。通過清理整改,使我市黃河流域范圍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河流連通性顯著改善,影響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基本消除小水電過度開發的不利影響,保持國家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建立健全小水電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促進全市小水電綠色發展、生態運行。

二、工作任務

(一)問題核查。以河流為單元,系統分析河流生態保護對象及其保護要求,調查小水電開發對河流生態系統的疊加累積性影響,重點核查已建(含在建)小水電站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珍惜物種棲息地、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影響,對河流生態環境、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產、生態用水的影響。逐站核查是否存在無流域規劃及規劃環評支撐、規劃環評意見不落實及項目環評批復未落實,審批手續不全,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是否存在歷次督察檢查、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問題;是否履行了立項審批(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土地審批、林地征(占)用等手續。

(二)綜合評估。以縣區行政區域為單元,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電力等部門,統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能源需求、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影響、電站布局優化、整改修復可行性等因素,在問題核查基礎上,落實自然保護地等分區管控要求,維護河流生態系統地位和功能,嚴格按照“退出、整改、保留”的分類標準,從流域層面統籌開發強度、密度,綜合“三線一單”(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對本行政區域的小水電逐個提出退出、整改、保留評估意見,并廣泛征求小水電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經縣級政府審核,報市政府復核后,報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建立臺賬。

(三)分類標準。

1.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為退出類:

一是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視為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是違法違規建設且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整改糾正到位;

三是大壩阻隔對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嚴重影響,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

四是廠壩間河段減水脫流問題突出,嚴重影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

五是大壩已成為危壩或多年未發電,嚴重影響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經濟;

各縣區可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細化退出電站的具體條件、時限和要求。鼓勵裝機容量小、建設管理和安全標準低、設施設備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經濟的電站,自愿退出。

2.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為整改類:

一是未按規定泄放、監控生態流量,或生態流量不足導致廠壩間河段水質不達標;

二是河流連通性不滿足水生生物保護要求;

三是大壩存在安全隱患;

四是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

五是水庫行政、巡查、技術責任人或電站生產、監管責任主體不落實,管理不到位。

3. 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為保留類:

一是依法依規建設;

二是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

三是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

(四)問題整改。各縣區在問題核查、綜合評估基礎上,因地制宜,編制“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落實清理整改工作任務,有效解決小水電影響河流生態系統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群眾生活、生產,積極穩妥推進問題整改。

一是以恢復河流連通性和妥善處置為目標,確保電站有序退出。電站退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規范,制定實施方案,其技術要求還應當符合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辦水電〔2019188)規定。水電站退出原則上要拆除攔河閘壩等擋水建筑物和發電設施,恢復河流連通性,同步實施生態修復,并落實好電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態敏感區、建成時間較長或高壩大庫的電站拆除退出,要單獨編制退出方案,合理確定工期,落實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安全風險。要做好業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應開展社會風險評估。有明確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綜合利用任務及調度運行方式且綜合利用功能目前難以替代的電站,報請市政府依據相關規劃和政策專題論證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不退出。

二是以保障生態流量和工程安全為重點,確保電站整改到位。各縣區要按照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小水電生態流量監管的有關要求,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增設符合有關設計標準規范的生態流量泄放、監測設施,納入當地統一的監管平臺。要根據河流生態保護要求,建設必要的過魚設施,增殖放流或實行生態調度,進行廠壩間河流生態修復。大壩要按規定開展安全鑒定,消除安全隱患。泄洪能力達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設泄洪設施,沒有放空設施的,增設放空設施。使用明令淘汰設備設施、電站廠房破舊影響景觀的,要按照小水電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小型水庫標準的,要明確管理主體,落實大壩安全責任制,明確水庫行政、巡查、技術責任人,健全電站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和運行管護機制,并安裝水雨情、安全監測設施。

(五)驗收銷號。清理整改各階段工作完成后,要依據綜合評估報告,嚴格按照縣區組織驗收、市級部門復核抽查、報省級銷號備案的流程開展驗收銷號。保留類電站及整改驗收銷號的電站,按照屬地化管理要求,納入日常監管范圍。綜合利用為主的水庫電站要納入水利工程嚴格監管。

(六)嚴控新建項目。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要求,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規范小水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576)要求,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小水電項目。

三、工作步驟

(一)組織領導(20229上旬)。市、縣(區)分別成立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縣區要廣泛宣傳涉及小水電清理整改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動員部署,認真組織學習方案內容,研究對策措施,編制本縣區工作方案,并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縣區每月20日前按時上報小水電清理整改進度。市上根據進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嚴重滯后的進行約談。

(二)核查評估階段(202212底前)。各縣區全面排查摸底本區域內小水電站基本情況,以縣區為單位開展問題核查,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評估意見,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小水電問題核查和綜合評估。

(三)“一站一策”方案編制階段20235月底前)。根據綜合評估意見,由小水電站所在地縣級水務(利)、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電力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一站一策”退出、整改或保留方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政府或領導小組印發實施,并逐級上報備案。2023年5月底前編報完成“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并建立市、縣區清理整改臺賬。

(四)清理整改措施落實階段(20246月底前)。小水電站業主要按照“一站一策”方案嚴格落實清理整改措施,按照時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務。各縣區要建立清理整改銷號制度,對已經完成清理整改的小水電站,由各縣區水務(利)局、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電力等部門或其委托有關部門對小水電站逐一進行現場核查驗收,20246月底前完成問題整改。整改類、保留類小水電站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綠色小水電站創建工作。

(五)復核銷號和“回頭看”階段202412底前)。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分階段完成后,按照各縣區組織驗收、市級復核抽查、省級銷號備案的流程,各縣區要建立驗收責任制,驗收小組要對驗收結論負責,通過驗收的小水電站名單要在縣級及以上官方網站、河湖管理平臺或煤體公示。市級將選取不少80%的電站進行復核抽查,省級將選取不少于30%的電站進行隨機檢查,嚴把驗收銷號關。市級牽頭部門會同配合部門對轄區內各縣區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長效機制建立情況進行復核,同步組織開展小水電清理整改“回頭看”,進行查漏補缺,糾正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各縣區分別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615日和1215日前將小水電清理整改半年和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水務局負責報送水利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筑牢生態意識。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青海、在深入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小水電清理整改作為新時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切實增強思想自覺、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不等不靠,真抓實干,全面有效解決我市小水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把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抓實抓好。

(二)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各方責任。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明確牽頭部門、配合部門工作職責,逐級壓緊壓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各縣區要突出重點,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嚴守法律底線,嚴格處置程序,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保質保量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各成員單位要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清理整改工作,各縣區政府統籌利用財政資金支持綜合評估、電站合法退出、生態流量保障等工作。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輿情應對,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核問責。各縣區要將小水電清理整改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長制目標考核督查激勵與各縣區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范圍,加強對本轄區內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組織協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整改難度大、問題突出的要掛牌督辦,適時組織開展“回頭看”;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進展緩慢等問題,要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追責;對清理整改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要及時提醒,責令整改;對編造數據、虛假整改等惡劣情況,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信息要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以小水電清理整改為契機,鼓勵打造綠色可持續電站,鞏固整改成效,建立健全促進小水電綠色發展的體制機制。

 

附件:海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

 

 

 

 

 

 

 

 

 

 

 

 

 

 

 

 

海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

 

進一步推進海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順利進行,決定成立海東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長:魏成玉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王有棟  市政府副秘書長

曹良泰   市水務局局長

霍振岳   市發展改革委主任

 員:祁利德  樂都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韓 平  平安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賀世軍  互助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隆學成  民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凱智堅措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燕永飛   市財政局四級調研員

     詹晉濱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副局長

     蔡秀萍   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

     牛周羊杰  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張博如   市林草局副局長

     李登林   市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局長

蒲 寅   國網海東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李登林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具體承擔小水電清理整改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目標、工作原則、工作任務相應開展各項工作,確保我市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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